主播打官司成功率高吗(主播打官司成功率多少)
网络主播与承包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诉讼权利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件通过识别重复起诉、准确认定法律关系、合理界定原告资格,妥善处理婚姻家庭、权属等纠纷中的跨刑民问题,确保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权利。合同、劳动争议、公司和破产。诉讼权利,加强诉讼源管理,推动纠纷实质性解决。
据了解,今年1-9月,全省法院新收案件224.1万件,同比下降0.6%;诉前调解民事行政纠纷112.8万件,调解成功64.5万件,调解成功率57.2%;省法院立案法院发回重判案件32件,纠正下级法院不当驳回起诉、不予受理案件的情况,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网络主播与承包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审查应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
某文化传播公司与于某容签订了一份《艺人主播服务合作合同》协议,规定于某容担任该公司的艺人主播。公司对于某荣参与网络演艺平台享有合法权益。合作期间,于某荣必须配合公司调配,参与指定平台。演艺直播方面,公司独家拥有网络演艺直播活动音视频版权。合同签订后,于某荣无故离开公司。因此,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于某荣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于某荣与某文化传播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涉案合同约定,某文化传播公司仅为于某蓉指定一个网络表演平台,主播受该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约束,但这不应视为与某文化传播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两方。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某文化传播公司只是按照其、直播平台和于某荣之间约定的比例进行收入分配。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障收入并非于某荣收入的主要来源,故文化传播公司依据合作协议向于某荣支付的直播收入不应视为文化传播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雇主对劳动者。综上,双方当事人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其争议无需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预备程序处理。
法院指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网络直播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行业。网络主播与承包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该案明确了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标准,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促进新型就业形态健康有序发展。
文/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宪章通讯员:广东法制宣传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农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陈婷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