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和劳动合同纠纷一样吗(劳动争议和劳动合同纠纷有什么区别)
案件基本事实:(案件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1992年,罗某调入液化气公司综合服务公司担任出纳员,并与液化气公司综合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液化气公司处于停产状态。2008年6月5日,XX市公用房产局下发文件,将液化气公司划归热电公司管理。2015年3月18日,XX市公用事业局下发文件,将罗某安置到供热公司。供热公司于2015年4月开始为罗某缴纳养老保险,由于罗某2015年的医疗保险属于灵活就业状态,因此,供热公司自2016年1月起为罗某缴纳了医疗保险。罗某已缴纳2015年的养老保险,并已缴纳了2015年的养老保险。2019年通过供热公司办理了医疗保险。随后,罗某因不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索赔:
1、法院判令供热公司支付罗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费用;2、诉讼费用由供热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1、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还是合同案件?
2、供热公司是否应退还罗已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裁判要点:
1.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包括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济补偿或者补偿等纠纷。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先行仲裁程序。一方或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共识和民事法律关系,不需要前置劳动仲裁程序。本案系罗某因不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热公司缴纳公司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所致。独生子女补贴、同工不同工资等。对于纠纷,请求依据也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因此,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本院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审理了本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第: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逾期缴纳的可能会收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查询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并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社会保险费分配决定,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分配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低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缓缴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或者拍卖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财产;用拍卖所得抵扣社会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条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因下列原因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纠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重新办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重新申请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义务追缴用人单位的欠费。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因欠费等发生纠纷,属于征缴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围,也包含社会管理。从本质上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障纠纷不应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解决,而应由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罗某正在要求供热公司退还相关社会保险费。其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可处以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查询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可以向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划拨决定,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低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缓缴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不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财产;用拍卖所得收益冲减社会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重新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发生纠纷,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