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屋拆迁安置方案最新(合肥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公示)
1、本方案适用于合肥至新宜铁路(中兴、洋店、八斗、香岛段)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上述乡镇分别负责辖区内的具体工作。
2、搬迁范围:
中兴乡:依依、依三、渭南、梨园、高店、华登社区四方组、中兴社区张小营组、联合社区围东组、围里组集体土地上部分房屋。
杨店乡:联丰社区小高、下墟、胜利社区景庄、菜岗、杨店社区小宋组、东红社区大南芬、东庄组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部分房屋。
八斗镇:辖区内大张社区胜威组、瓦歇组、小五组、小胜组、红星社区前五组、谢东组,八斗社区西草组、郑庄组、大五组集体土地上的部分房屋。
向岛乡:唐井社区公集,向岛社区高、南王、中芬、小林场等集体土地上的部分房屋,马王社区小峪、大峪区集体土地上的部分房屋。
上述地区搬迁的具体范围按照县铁路局和铁路部门的规定执行。
3、房屋征收、搬迁工作实行“三名单公告”。公示户主姓名、被拆迁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被拆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和用途等。首批名单将在显着位置公示房屋拆迁范围内的名额和社区公告牌上的,第二批名单在社区、乡镇公告牌上公布,第三批名单在县级及以上报纸上公布。每份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拟投放对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提出。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同意;
4、合法房屋的认定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肥东县农村居民住宅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为依据;房屋拆迁对象同时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每套为一房一房。
如果您没有上述证件,但您是长期居住在本小区的常住农业户,虽然没有办理土地和规划手续,但符合土地总体用途符合乡镇规划,不存在流转行为,且一户一房(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内),经个人申请,社区初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并经乡镇公园人民政府确认,该房屋也可视为合格房屋。
房屋安置对象应当保持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完好,并会同乡镇政府交接房屋。
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将依法拆除。
五、自实施公告之日起,下列情况不作为补偿依据: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财产分割、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籍或者分户(因结婚、出生、大学毕业、退休、出狱等原因迁入户籍的除外);
(五)新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待遇的行为。
六、个人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认定为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村企业在集体建设用地上修建的房屋,视为非住宅。
征收、搬迁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房屋补偿的,有效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房屋面积大于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有效面积。如果房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明且证明面积大于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则按证明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人均房屋面积小于60平方米但大于30平方米的,按人均实际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房屋面积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对象可在计算有效面积前,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申请补缴200元/平方米。因私人交易或其他原因,房屋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计算有效面积的为符合本规划规定的房屋安置对象。
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企业房屋的合法有效面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确定。1987《土地管理法》实施前集体土地已用于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乡镇企业。经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实施单位审核后,可以确定为有效区域。
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委托实施单位测绘,并以其出具的测绘报告面积为准。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核,并根据测绘单位的复核结果确定面积。
七、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涉及宅基地房屋补偿安置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确定为住房安置对象,给予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但是,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住房补偿安置的,不得再次安置:
(一)依法享有家庭共有财产承包地;
(二)被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
(三)公告时征地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人口(包括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服刑服刑人员、农转非人员)通过就地征用土地进行农业)。
八、符合本计划上述七项住房安置目标的家庭,其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住房安置对象。除在其他拆迁项目中获得住房补偿安置或者享受房改和住房福利政策(包括全额或差别化住房建设融资、保障性住房)的以外:
(一)本方案第七条规定人员的具有中国国籍的配偶和同婚子女,以及公告前户籍已迁入征地范围并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地、房屋,迁出征地范围后落户本市的人员。如果您、您的配偶、同居的未婚子女户口在肥东县(含合肥市城区),您的配偶及子女可以按22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人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报酬,适用本规定。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其生母应是住房安置对象,且在本公告实施前已怀孕)。
九、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以实施公告之日为确定房屋安置对象的期限。
10、房屋安置对象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本方案六、6的规定计算出原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后,按照房屋拆迁安置对象的产权比例进行产权调换。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成本计算。得到补偿。若因交易或其他原因原房屋人均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交易后剩余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每平方米造价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产权调换后,住房安置对象可以申请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额外购买人均1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相应安置房所在地地区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安置面积进行补偿。安置面积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计算(含按800元/平方米申请人均15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
按上述八(二)项规定按人均2200元/平方米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扣除未支付的购买价款。
11、增加系数按照产权调换安置房所在建筑的总层数确定。总层数为7-11层,安置面积增加系数为8%。若总层数为12层及以上,则安置面积增加系数为15%。
符合本实施方案上述七项住房安置条件的,可享受人均增加要素面积45平方米的安置(其中人均按800元/平方米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符合以上八项条件的,可视为住房安置对象。而以2200元/平方米购买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享受人均增加要素面积30平方米的安置。
房屋安置对象必须根据拟安置面积(含调整系数的面积)选择与该地区相近的安置房型。面积由房地产测绘机构测量。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安置对象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实施单位支付差额价款;安置住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实施单位按照安置住房市场评估基准价补足差额。给出放置对象。
12.集体土地征用、搬迁涉及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非住宅等。合法有效面积根据房屋成本评估结果给予补偿,不提供房屋安置。
13、房屋补偿涉及不可拆卸附着物、构筑物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公告之日的市场估值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由房屋安置对象与实施单位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实际过渡期自住房安置对象移交房屋当月起至实施单位发布住房安置公告时止。实际过渡期间,房屋安置对象自行过渡的,实施单位按下列方式计算并缴纳临时安置费。
(一)过渡期后18个月内按照规定标准缴纳;
(二)超过18个月不满30个月的,自第19个月起按规定标准的50%加收临时安置费;
(三)超过30个月的,自第31个月起按规定标准的100%加收临时安置费。
实施住房安置或者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中兴乡境内拟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增量系数面积和按2200元/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购买的面积)计算6元每平方米。杨店、八斗,价格5元。集体财产为非住宅的,不予补偿临时安置费。
15、住宅房屋搬迁费按规定分两次缴纳,每户每次缴纳500元,共计1000元。
公告时住宅建筑仍用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安全生产等规定的,实施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生产经营设施现值(报废设施不进行评估),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可按评估结果的10%支付一次性搬迁费。非住宅集体搬迁费参照执行。
16.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替代制度。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移民对象从市、县公布的替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实施单位牵头通过公开摇号、摇号等方式确定,并对摇号、摇号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和监督。
十七、被拆迁土地上的其他房屋附着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树木、花卉、住宅装修等补偿标准为《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东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和政司[2021]2号)。被拆迁房屋内已恢复安置房内的附属设施,不再给予补偿。
18、安置地点:
中兴乡:中兴乡中兴社区、华登社区。
杨店乡:安置点位于杨店乡杨店社区东街。
八斗镇:八斗镇八斗社区。
向岛乡:向岛乡向岛社区。
安置房为高层框架结构建筑,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
安置房的相关证明可由实施单位组织办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九条为了解决拆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和拆迁调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符合政策并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腾出房屋、交钥匙、签订协议的房屋安置对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标准享受以下奖励和安置政策《肥东县房屋征迁安置购买价格实施细则》。具体情况为:
1、独生子女:在国家鼓励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期间,生育一个孩子。公告前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或经乡(园)卫生部门批准为独生子女,仍只有一个孩子。是的,您可以申请以1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45平方米的房屋。
2、两女农户: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时期,夫妻俩原本是农业户口,只有两个女儿。她们已经做过绝育手术或者女性已经超过50岁。目前,他们仍然只有一个孩子。两个女孩可以申请购买45平方米的房子,价格为1500元/平方米。
3、老年未婚男女:截至公告发布时,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无结婚史的老年男女可申请以每人1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45平方米住房。
4、初婚无子女:公告前已领取结婚证,且双方为初婚无子女,或再婚但未生育的前次婚姻中生育(含领养)子女的,可领取1500元。/,申请购买45的房屋。
5、再婚配偶及其子女的安置:中国籍配偶在公告前已领结婚证的,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须由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或经法院确定由其抚养,或原配配偶去世并与他们住在一起。未成年子女可视为住房安置对象。
6、与独生子女同住的父母: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父母长期与其同住。消息公布前,他们的户口已迁至拆迁地。原处所无房屋、宅基地,未享受房改、房改。享受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可申请以1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30平方米的住房。
7、整户搬迁安置:拆迁范围内原有承包地、合法有效的房屋和户籍,后全户搬出。原房屋合法有效面积将按照市政府(总务[2021]2号)文件规定确定,单位平方米成本并入新的货币补偿。原房屋合法有效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以1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90平方米的安置房;原房屋合法有效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以1500元/平方米购买面积相近的安置房。
8、分户问题:公告发布前,已领结婚证且独居的家庭可享受分户。
9、剩余有效面积:房屋中符合测绘要求但超出有效面积规定的部分,除明显违法建设外,可按照市政府规定合并单位平方米造价(贺政司[2021]2号)文件新标准下的酌情补贴。
安置对象户同时满足多项条件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他们申请购买的房屋面积为安置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不享受过渡安置费、进度奖金、货币补偿,不计入安置面积奖励,不享受人口安置中规定的高层共享面积。
(2)搬迁奖励包括时间进步奖和优先选房奖
1.时代进步奖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房屋必须腾出,钥匙必须交出),将设立进度奖励(无房屋可搬迁者不享受此奖励)。
“三名单公告”结束后1至7天内,每人(8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报县领导小组批准);同时,每人按照45平方米进行奖励,每平方米奖励100元;8至14天内,奖励将按上述规定减少一半。
2.优先选房奖励
按照协议签订的顺序领取序列号(房屋必须腾出,钥匙必须交出)。根据顺序号,优先考虑楼号、楼层、房间号。
被拆迁户逾期(即“三清单”结束后14天内)未签订搬迁协议、只签协议不交钥匙、阻挠搬迁的,不享受任何奖励。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