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的行为。那么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呢?信用卡诈骗罪会判几年?
律师解答:
(一)对象要求
该罪侵害的客体较为复杂,不仅侵犯了国家金融工具管理制度,特别是信用卡管理制度,而且对银行及相关当事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损害。信用卡。犯罪目标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类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信用情况向持卡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品、获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持卡人凭此券可到指定地点进行购物和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酒店、餐厅、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无需支付现金。之后,信用卡在指定的消费地点向发卡机构(通常称为信用卡授权商户)付款,发卡机构从持卡人的存取款中扣除相关消费费用。同时,持卡人还可以使用该卡在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借,更不能典当、抵押。
根据2004年12月29日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号规定,刑法所称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消费支付、信用贷款功能的信用卡。电子支付卡的转账结算、现金存取等。
(二)客观要求
客观上,本罪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冒领的信用卡、使用无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等。持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具体行为如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的信用卡实施诈骗。
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从银行或ATM机提取现金、接受信用卡支付结算等各种服务。这里所称伪造信用卡,是指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信用卡,即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于假冒信用卡,有的是造假者自己使用来进行诈骗活动的,有的是造假者将其出售或赠送给他人,再由造假者进行诈骗活动的。无论是自己使用还是他人使用,对于用户来说,都是一种“使用假信用卡”的情况。使用假冒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还是接受各种付费服务,本质上都是欺诈行为。
利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信用卡并实际用于购物或者提取现金,是信用卡诈骗罪的新情况。行为人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已充分暴露。完全有必要将其列为信用卡诈骗行为之一。为此,《刑法修正案(五)》增加了该法案的要素。
2、利用过期信用卡进行诈骗
所谓“失效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效的信用卡的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失效的信用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类型的不同,信用卡的使用有效期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两年、三年甚至更长的。信用卡超过使用期限不再使用或者仍需继续使用并办理换卡手续的,应将过期信用卡退还发卡银行或发卡公司。(二)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中途停止使用该卡的。此时,虽然信用卡的有效期尚未到期,但办理完退卡手续后,信用卡就会失效。(三)因信用卡挂失而导致信用卡失效的。
3、冒充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
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冒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2018年11月28日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一)发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贿赂、诈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根据2008年4月18日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号规定,领取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该款规定的“冒充他人信用卡”。本文第1(3)条。构成犯罪的,将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4、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信用卡透支是指当持卡人的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资金不足或无资金时,经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以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透支本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消费信贷,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进行消费,然后持卡人再补充资金并按要求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普遍规定持卡人可以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善意透支。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限额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透支,经发卡行催告后不退还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在规定期限内透支,经发卡机构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退卡的银行,应视为一级刑事犯罪。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信用卡申请和透支情况、透支资金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要求还款的原因等判断。不能仅以持卡人未按要求偿还贷款的事实来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占有:(一)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而透支大量款项且无法退回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请信用卡透支且无法退回的;(三)透支后,通过隐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4)逃逸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五)利用透支资金实施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且拒不返还的行为。
根据本解释第《解释》号第七条的规定,征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征收”:(一)已进行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二)收款应当以持卡人能够确认收货的方式进行,但持卡人刻意回避收款的除外;(三)两次领取间隔时间不少于三十天;(四)遵守有关征收规定或协议。领取是否有效,根据卡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传递记录、信件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名以及其他领取原始证据材料进行判断-开证行。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银行公章。
该罪一定是大额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骗取的信用卡、无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5万元以上。应视为本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数额巨大”;规定的金额“特别巨大”。第八条规定,恶意透支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视为本条规定的“大额”;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本《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恶意透支金额是指公安机关立案时尚未偿还的实际透支本金金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发卡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返还或支付的金额视为实际透支本金的返还。根据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发卡银行以信用卡透支方式违法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偿还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关于“恶意透支”的规定不适用。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罪处罚。
根据2022年4月29日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伪造信用卡,以虚假信息骗取款项的;身份证件信用卡、无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金额超过5000元的;(二)恶意透支金额超过5万元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发卡银行经两次有效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仍未退卡的行为。恶意透支金额是指公安机关立案时尚未偿还的实际透支本金金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及发卡银行收取的其他费用。返还或支付的金额视为实际透支本金的返还。恶意透支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在起诉前已全额返还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但因信用卡诈骗罪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不在此限。
(三)主要要求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该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显利用信用卡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要件的,以下列罪定罪处罚:合同诈骗罪。
(四)主观要件
该罪主观上只能构成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诈骗的意图,即使违反信用卡管理相关规定获取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明知伪造、无效而使用信用卡、善意透支、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不会以犯罪论处。
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财产被没收。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实施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冒领的信用卡;
(2)使用过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催告后不退还卡的行为。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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